一、何谓隐私权。
“私”与“公”相对,所谓“私”,也就是个人领域。“私”与“隐”结合即为:希望隐蔽且应当隐蔽和得到保护的个人领域。一般来说,隐私是指不愿意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包括私人信息、个人私事、私人空间等等。人人都有隐私,人人都有隐私权,而且各国法律都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我国也立法对隐私权予以保护。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每个人对于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二、保安业可能涉及到的业主隐私。
保安从业单位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一些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业主的个人信息,如客户单位的合作商户、客户群等,这些内容事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果泄露,后果十分严重。再如物业公司登记的业主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也非常容易被人为地泄露或者无意扩散。
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因为职业的关系,会知晓业主的姓名、肖像、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家庭关系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而且现代物防技术在保安业中的运用,使得保安员还可以通过监控、电子设备获取一些视频资料,甚至会因此知晓业主的一些秘密。再如现在的保安员大都会代业主接收快递,甚至有的时候还会帮有售房和买房意向的业主联系售房、买房事宜,传递信息等,在这些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泄露业主信息,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业主投诉保安员泄露其个人信息的案例。
因此,保安员履职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业主隐私,尽到谨慎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
如前所述,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业主的隐私,而如果保安员将所知悉业主的有关个人信息、秘密泄露,或者无意中将这些信息扩散,就构成了侵犯业主隐私权的行为。对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一、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隐私权是一种民事权益,具体来说是一种人格权,人人生而享有。侵犯隐私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般来说,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停止侵害。如当受害人发觉或知晓他人正在实施侵害自己的隐私时,如正在谈论、传播、打听、窃取自己隐私时,可以直接阻止其侵害行为,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令其停止侵害。
(二)赔礼道歉。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贬损了他人的名誉,理应向他人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若经过诉讼的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三)赔偿损失。这里所说的赔偿,主要是精神赔偿,是对违法侵权人的民事制裁,也是对受害人的一种抚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公民隐私权受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酌定。
二、侵犯隐私权的行政责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此条款明确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违反该条例侵犯客户单位隐私的行政责任,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因此,如果发生泄露客户单位和业主隐私的事件,不仅保安从业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保安员自身也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侵犯隐私权可获刑。
根据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就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主体列举性的表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从目前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观情况看,本罪的犯罪主体应作扩张性解释,将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均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保安员无疑也符合此罪对犯罪主体的要求。因此,如果保安员将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知晓的业主个人信息、秘密出卖给他人,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如果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甚至最高可获刑3年。
一、保安从业单位应提高尊重隐私的认识,严格管理保安队伍。保安从业单位应该明确认识到,保护业主隐私权既是保安员的法定义务,更是应有的职业道德。《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业主隐私,不泄露、不扩散、不侵犯个人隐私是保安员的法定义务。同时,保安员在遵守法定义务的同时,还应当遵守本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保护业主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是保安员的工作职责,那么,不侵犯业主的人身权就应当是保安员的基本行为准则。
因此,在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保安从业单位要向保安员灌输尊重业主隐私权的教育,组织保安员学习相应的法律条文。
二、保安员自身应加强责任意识,尊重业主隐私。
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既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知道他人的秘密并且保护他人的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保安员应尊重业主隐私,需要强化责任意识。具体来说,保安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安员不得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影像资料。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真实事例:一女业主在小区的电梯内小便,结果被监控拍下,之后小区保安员便将该视频上传社交网络,引发争议。虽然该女业主的行为应受到谴责,但保安员将视频上传网络的行为合适吗?在这里保安员就侵犯了该事件中当事女子的隐私权,保安员将其放到网上曝光的举动是错误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从道德层面来看,任何不道德的行为,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此曝光和谴责。但从法律角度来说,监控画面将行为人的面部清晰地进行了展示,这样曝光的初衷虽然是好的,却侵犯了行为人的隐私权。保安员因职务行为掌握相关监控材料,但并没有监控的发布权力,因为这些监控带有一定私密性,没有经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将此公之于众的。
(二)保安员不得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报警记录。
每个人的私生活都有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因为工作关系,保安员可能会处理一些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会目睹会知晓一些业主不愿意被外人知道的秘密,而处理这些事情过程中形成的报警记录,一旦暴露,势必会将业主的隐私公布于众,从而给业主带来困扰。因此,对报警记录的保密处理,不扩散报警记录对于保护业主隐私也非常重要。
(三)保安员不利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业主信息牟利。
实践中,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会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客户资料,卖给他人而牟利。保安员因为职业的关系,接触到了业主的私密个人信息,如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正是因为这样,保安员这个职业就有了潜在的泄露业主隐私的风险。保安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时刻告诉自己泄露业主隐私是违法行为,是违反保安员职业道德的行为,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出卖业主信息,而给自己找麻烦。
(四)保安员接曼业主委托后,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为。
实践中,因为保安员职业的便利,接触面比较广、消息渠道多,因此,有时业主会委托保安员代办有关事项。作为保安员,一旦接受业主委托代办有关事务,就要注意必须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事,免得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某业主打算将自己空置的一套小户型房子转手,但想省中介服务费所以没有到中介公司挂牌,只是把出售的信息告知小区的保安员,有人咨询买房时就让他们带人看房。后来该业主将房子租用了,并将情况转达给小区保安员,表示暂时不卖了。然而有的保安员不知该情况将信息透露给房产中介,业主接到中介的“买房”电话,不胜其烦。后来才知道原来只有值班的保安员才知道他暂时不卖房了,由于没有转告,其他保安员都不知情。
事实上,这个案例中保安员接受委托代办售房事项也略有不妥,保安员在房主和租户及购房者之间充当中介,没有任何法律许可和保证,且在房主与购房者之间充当中介容易惹麻烦。因此,保安员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建议房主和购房者可直接进行房产交易,或者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这个案例中,保安员在接到业主不售房之后不能及时互相转告,反而将该信息透露给中介,窦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
(五)保安员日常工作中不窥视他人私生活、不搬弄是非,不传播他人秘密。
曾经发生过因保安员私自翻阅业主日记而引发纠纷的案例,事实上,监视、窥视他人私生活,泄露他人个人信息,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保安员必须要树立尊重他人隐私的意识,在日常工作中不干涉他人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
(六)上级命令涉嫌侵犯隐私权时,保安员要据理力争、拒绝执行。
曾经在某工厂发生过的真实案例,工厂派男保安员深夜查女工宿舍,理由是防止乱搞男女关系。在这里,不沦工厂出发点如何,男保安员深夜到女工宿舍查房,深夜衣冠不整却要接受保安检查,这种情况下女工的隐私权涉嫌遭到侵犯。本身保安员并没有检查住所的执法权,本身检查行为就不合法,更何况即使是执法人员办案,若当事人为女性,一般都会安排女性进行执法。所以,保安员在面对明显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命令时(如搜查他人住所、人身等),应当拒绝执行。
总之,在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保安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保安从业单位还是保安员自身,都要认识到隐私权的重要性,茌日常的工作中,尊重和保护业主的隐私权,既可以防止侵犯业主隐私给自身带来麻烦,也更有利于促进保安员与业主之间的和谐相处,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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